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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