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