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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