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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