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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