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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