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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