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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