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