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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