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