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