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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