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