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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