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