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一条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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