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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