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