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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