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