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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