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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