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