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