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渔港报告,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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