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