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