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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