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