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对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