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取缔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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