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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