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促进草牧业发展,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合理控制载畜量,落实休牧和禁牧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保护草原植被,加强草原火灾和病虫害防控工作,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