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法律 发布:2012-12-28 共 9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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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四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六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 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