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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