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 第五十九条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适应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需要。
国家支持智慧农业发展,鼓励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