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