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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