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价格支持制度。支持价格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资金支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