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涉农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农业。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政府债券,应当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农业机制,引导农产品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农业机制,引导农产品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