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服务便利化,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监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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