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稳定执法队伍,保障执法条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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