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九十八条 国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采取措施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引导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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