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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