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九十九条 国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国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国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