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