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四十四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采取措施减少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损失损耗,防止浪费。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各类食物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有关食物产业发展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各类食物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有关食物产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