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对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