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加强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建设国家种质资源库。
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或者登记,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引进、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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